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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丽群: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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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7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5日09:31:17 打印此页 关闭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这段话中一共出现了7个“数字”,道出了建设数字中国的丰富内涵。近年来,数字经济呈现出快速的发展态势,它不仅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新思维,而且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动力。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与数字经济的高度融合,我们应积极推动信用体系与数字经济之间良性互动发展。

  一、数字经济与信用体系

  所谓“数字经济”,指的是一个经济系统,由于该系统中数字技术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迅速增长,信息和商务活动实现了数字化,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对“互联网+”的社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正围绕以下几方面稳步推进:加快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开发和应用;发展大数据征信;提升社会主体诚信意识;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提高失信的成本;建和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信用缺失问题可以通过大数据征信加以解决,诚信社会的建立也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支撑。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都需要借助于强大的计算能力、大数据挖掘和建模技术,通过将所有数据纳入到信用评价范围并成为信用数据,能够确保信用评级结果真实可靠;另一方面,以数据为基础的技术驱动型信用监管+法治,是《政府工作报告》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信用体系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互动发展将预示着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界限逐渐融合,同时也阐明了大数据与信用体系结合是诚信社会建立和完善的基础条件,而信用体系建设为数字经济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信用机制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当下,中国经济正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其快速发展必将使我国经济更具活力和竞争力。信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根基,鉴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呈现出高度信用化趋势,可以说数字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作保障,就无法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那么,应如何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助推数字经济的发展呢?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加快培育专业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服务企业,构建用户信用评级系统,通过跟踪用户点评交易平台及供需双方交易效果评价的数据记录,对交易主体提供专业的交易信用评级服务。二是将官方媒体介入信用体系建设,也就是对数据的供需双方交易中的守信者和失信者进行公开披露,以失信惩戒制约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发生。三是打破传统路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O2O模式,线上注重与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等网络公司合作,线下整合工商、税务、公安、法院、海关、央行等职能部门的信用记录,建立起数字经济网上信用平台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信用体系。

  三、多措并举推动数字经济与信用体系良性互动

  (一)夯实数字经济的信用基础

  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其背后离不开作为支撑手段的信用机制。数字经济的发展要以信用为基础,离开信用的保障,数字经济不可能持续发展。数字经济是大势所趋,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大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治理模式的革新也势在必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不仅可以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提供思路,而且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二)创新适合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管手段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数字经济的交易规模和数量的剧增不断挑战着传统监管方式。数字经济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用户链接,参与规模与数量快速增长。传统的审批、现场执法为方式的线下监管模式难以应对海量数字经济海量用户、海量数据。此外,高质量的数字经济不仅是发展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建设数字中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构建新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应将信用机制嵌入数字经济监管以适应数字化转型的需要,成为创新监管的重要突破口。

  (三)将信用机制的运行纳入法律的轨道

  要发展数字经济,就必须将信用机制的使用纳入法律的轨道,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信用惩戒机制向纵深推进的前提之下,提高法律位阶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这一切都需要大数据作为基础的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和数字经济虽然处在不同的领域,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与数字经济的高度融合,法制建设在两者之间必须同步协调发展。

  (四)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

  当今世界正发生着人类有史以来最为迅速、广泛、深刻的变化。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的深刻影响,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信息化,把加快推进信息化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我国重点推进建设的 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本质上就是围绕科技新产业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增长的新引擎,数字经济所催生出的各种新业态,也将成为我国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楚认识到,虽然大数据为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征信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构建新的信用评估模型,但仍然需要改进和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确保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大数据信息采集的隐蔽性,用户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难以保障;二是确保解决征信数据共享的难题,目前央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政府职能部门如司法、工商、税务、海关、民政局等相关信息以及各种网贷平台的信息未能实现数据共享;三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由于大数据征信机构采集的海量数据包括个人的身份、社交、交易、受保护的医疗等方面的信息,如何保证在采集、储存、传输发送时的安全性尤为重要。四是确保大数据征信的准确性,特别是数据报送机构应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总之,如果我们能够从“夯实基础”、“创新手段”、“健全法制”、“坚持目标”等四个方面入手,切实做到“四个确保”,数字中国、诚信社会、智慧城市、良好数字生态的美好愿景一定会指日可待。(作者杜丽群,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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