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但目前未出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通过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深入探索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为构建更科学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办法》实现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处罚结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基于信用分计分制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类,从而更好地推行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施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信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以及使用和结果公示的要求;第二章信用评价,明确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的概念和区别以及异议处理的相关内容;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定义了信用分级分类的等级和计分方式;第四章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激励和限制措施;第五章责任追究和权益保护,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附则。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