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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直播带货不得删除屏蔽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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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5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26日09:27:40 打印此页 关闭

      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总体来看,《办法》对直播平台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年龄和直播内容方面,《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此外,《办法》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其中包括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直播间标题、封面,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等。

  针对社会舆论广泛关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进行了多处强化规定。例如,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在网购时,购买者的历史评价成为影响不少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因素。《办法》特别提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认为,《办法》对行业发展将发挥良性促进作用,在直播带来利润和流量的同时,直播平台也需要承担更重的平台治理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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