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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华:特色法治语境下的信用立法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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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3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28日09:44:40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以“加快信用立法 推进法治进程”为主题的中宏信用沙龙(第三期)信用立法研讨会召开。研讨会上,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意大利研究中心主任刘光华,从特色法治语境下的信用立法基本问题对我国的信用立法展开深入探讨。

    以下是刘光华发言实录:

  特色法治语境下的信用立法基本问题

 

  刘光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此,从国家到地方法治层面,都进一步加大了信用立法的推进力度。结合肇始自2001年《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过去二十年中国信用法治实践,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信用立法我们进一步做如下理论思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信用作为国家社会治理普遍和重要手段,根植于人类作为独特物种的“合作”需求。根据《人类简史》的作者赫拉利的主要观点:“智人之所以得以统治地球,是因为智人是唯一可以大规模且灵活进行合作的物种。”不仅如此,“人类所有大规模合作的系统,包括宗教、政治体制、贸易、法律制度等,都由于智人独特的对‘虚构事物和故事’的认知能力而产生”,也都可被视为一种相互信任的系统。

  中国目前正在逐步形成以各级各类围绕公共信用和社会信用的实体与程序立法为主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人格权法)为基础,以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和所有相关司法解释为保障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信用法治体系。当然,如果以其应然要求为参照系,走好中国特色信用立法的完善之路,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如下理论和实操问题。

  理论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何准确理解和界定作为整个信用(立法)法治关键词的——“信用”的法律属性。特别是信用立法与诚信原则、信赖利益、信托制度、信义义务等主流法治概念之间的关系。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直面目前信用立法中,甚至在语言学和逻辑学上都始终没有处理好的“社会信用”与“公共信用”“非公共信用”“商业信用”“市场信用”等相近概念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在未来的国家信用立法文本中,从立法技术上解决被视之为主流信用立法概念的“社会信用”,与党的十八大所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之间的难题。

  而实操方面的问题,根据兰州大学循证社会科学中心的法循证学(evidence-based law)团队对中国信用立法现状的大数据实证统计分析,我们一方面发现了中国现行信用立法的时间、空间和效力分布及特征,同时也发现了中国信用立法现存的主要问题,即信用立法理念的“碎片化”;失信范围的“扩大化”;信用信息的“孤岛化”;联合奖惩的“失范化”;信用修复的“僵尸化”以及信用决策的“随机化”。

  我们认为,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或背景是:中国的现行信用立法理念依然受困于近代原子社会及其法治观,对于现代“风险社会”法治观,特别是东方文明视角中的“信义社会”治理智慧等, 还缺乏自觉的体认与明晰的贯彻。根据乌尔里希·贝克对后现代人类社会的“风险社会”界定,当今人类所面临的威胁其生存的风险很多是由理性化的社会制度本身所制造的。我们身处其中的社会充斥着组织化不负责任的态度,而且更多情形下,与近代西方工业文明法治中的原子式理性经济人个体的意志无关,进而需要一种体系化的反思和制度性回应。

  不仅如此,根据东方文明的“人性善”假定及其制度设计,父母与子女甚至家族成员之间存在着代际责任担保和利益共享;更有甚者,社会精英们会本着担当精神,自觉主动地为陌生的社会成员“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地奉献牺牲。而后者,恰恰是信义及其立法最深刻本真,也最系统全面的存在依据与合法性基础。更不用说,当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未来已来”的人工智能、互联网和大数据交织的全新历史阶段,需要我们放弃对传统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惩罚手段的孤芳自赏与抱残守缺,立足并借力于上述时代新势能来助推信用法治。

  最后,对于中国特色信用立法的未来出路:我们认为,必须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政治、法治、德治、自治和智治”五位一体的特色法治实操体系角度,以“信义社会”的全新站位,兼容包并古今中外国家社会治理智慧,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对现代治理的赋能,创造性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之一的诚信价值,制度化地呈现为中国特色信用法治体系,为在终极上守护中华民族精神与中国人特定生活方式作出应有的法治贡献!

来源: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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