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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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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5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1日09:31:26 打印此页 关闭

      11月25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举旨在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

  《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组成内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块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又分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同时明确各类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采集依据,确保信用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二是明确了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行申报、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房屋买卖双方评价、部门联合征信等多种渠道获取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另外,还明确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管理制度,以便更好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是明确了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失信)四个等级,规定等级评价周期为1年,评级周期期满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四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结果应用。信用优秀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被列入诚信“红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失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被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严重失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将被对外公示2年,限制行业准入。同时,失信信息还将被推送市场监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据悉,今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等,持续加强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化管理。7月份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后,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阴阳合同”“捆绑收费”“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市场乱象,联手开展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8月份至今,对130余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发现30余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内容、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等问题,暂未发现价格欺诈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均依法责令整改并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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