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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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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41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25日09:57:57 打印此页 关闭

      日前,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明确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操作规范》指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根据《操作规范》,“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行为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据《操作规范》显示,还将对械企进行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失信登记共有“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其中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此外,《操作规范》还明确,在医药企业主动进行信用修复时,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正式的信用修复报告,包括修复措施针对的失信事项、修复措施的具体内容、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等,由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并根据裁量基准和修复措施的对应关系,及时确认修复是否有效,并根据相关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实际的价格和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其失信等级,直至清零。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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