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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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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6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06日09:31:15 打印此页 关闭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16日印发,旨在建设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

  《办法》正式实施后,省经信厅将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规则和程序,开展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得出评价对象的信用分数,确定信用等级,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省经信厅将根据信用等级或信用得分对评价对象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在行业信用监管方面,要构建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公共信用与行业信用的互动融合、集成贯通。为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省经信厅大力推进无线电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办法》正式实施后,信用监管将成为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传统常规监管方式外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这对提高我省无线电监管水平和效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评价范围

  取得省经信厅颁发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识别码等三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本信用评价。

  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公示

  根据评价对象上一年度内的相关信息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浙江省企业码平台等公示2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布最终评价结果,同时报送省信用主管部门。

  评价的方法

  省经信厅定期获取评价对象的公共信用信息及无线电管理行为信息,按照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无线电管理行为信息为评价对象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无线电管理义务等方面情况。

  评价指标

  总分1000分,设置公共信用(200分)、使用无线电频率行为(150分)、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310分)、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340分)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达到《浙江省经信厅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浙经信政法〔2019〕202号)规定的严重失信标准的,额外扣减300分。

  评价等级

  采用扣分制得出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单位评价对象总分≥850为A级,810分≤总分<850分为B级,770分≤总分<810分为C级,730分≤总分<770分为D级,总分<730为E级;个人信用评价结果不分等级。

  评价信息的来源

  信用评价数据获取来源为省公共信用平台、省政务服务网及各市无线电管理局报送的数据。根据获取到的数据,在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及其他无线电管理情况等三个方面规定具体的扣分情形。同时规定,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对相关扣分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取证、资料留存。

  评价结果的应用

  应用原则: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分类分级监管。

  应用措施:对信用级别高或得分高的评价对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优先提供用频、设台指导和业务培训;许可延续时可在法定许可期限内,适当延长许可有效期。对信用级别低或得分低的评价对象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可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从重处罚;通过现场检查、许可延续时现场核查台站技术参数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评价对象的权益保护

  《办法》分别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和公示后对如何保障评价对象的权益进行了规定。

  公示期: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

  公示后:《办法》规定评价对象享有信用修复权力,并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可提出信用修复时间限制及具体的修复程序。

来源:浙江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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