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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严管科研失信行为 营造诚实守信科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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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83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23日09:35:58 打印此页 关闭

      为加强黑龙江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近日,省科技厅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释放出黑龙江省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哪些信号?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

  管理涵盖各类责任主体

  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指的科研诚信行为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黑龙江省不仅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加强对自我的行为约束,同时坚决杜绝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搞“人情评审”。

  《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其他行权事项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管理。这里的“各类责任主体”,不仅包括项目申报人、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还包括评审评估专家、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在项目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相关责任主体均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红黄黑”名单坚持奖惩并举

  “对守信者进行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既充分信任、松绑减负,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又坚守底线、加强督促,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办法》规定,采取“红黄黑”名单制。对科研履约情况考核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红名单”;对存在特别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未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黄名单”。

  对科研失信“零容忍”

  根据《办法》规定,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与处理结果拟定科研失信行为级别,设定1~4级。4级失信行为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申报(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其他资格,列入“黑名单”,纳入诚信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这充分体现了黑龙江省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零容忍”不代表“一棒子打死”。据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中提出,建立科研失信修复制度。被列入“黄名单”“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纠正其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由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修复申请,报省科技厅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可从“黄名单”和“黑名单”中移出。

  根据《办法》,黑龙江省还将加强“红黄黑”名单信息档案管理;建立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与培训,营造科研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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