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要求,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规范处罚裁量行为,避免处罚的畸轻畸重,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涉及的各行政处罚领域逐一编制裁量基准。
二、编制内容和标准
(一)主要内容。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共设置了四章,共计七十二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层级、划分标准等内容;第二章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主要明确了编制考量因素、具体要求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等;第三章为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分别明确了各领域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第四章为附则,明确了裁量阶次数额计算标准、裁量基准解释和实施日期等。
(二)编制标准。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因素,对各类违法行为采取“定档+分阶”的方式编制,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分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每一个裁量档次下的认定标准,区分从轻、减轻、从重等违法情节,又划分了多个裁量阶次,以增强行政处罚裁量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