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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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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8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1日09:14:59 打印此页 关闭

      为完善和规范省内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为各行业和企业提供优质信用服务,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29条,分为总则、信息申报、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等章节。

  信息申报上,《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条件,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备案时所提交的材料或备案证书记载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建立退出机制,并对退出后的信用信息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信用监管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存在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行为的需约谈或者书面通知整改,存在信用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出具的信用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泄露国家秘密、服务对象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要记入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的行为。

  同时,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不得挂靠和出借,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报告在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相关网站公示。

  《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8年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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